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7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當事人間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9月6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