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涂治祥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聲請人如有聲請法律扶助,請提出扶助律師之委任狀。
二、請陳報聲請人前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協商對象及還款方案內容,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及就毀諾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