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01號聲請人 胡銘峰 (即 胡賴玉蓮 之繼承人)代理人 胡育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3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