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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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57號認為他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簽結。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本案係於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68號、毒偵緝字第655號、第656號為不起訴處分前所為,且前案已執行觀察、勒戒,並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故於本案無再為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遂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57號案件簽結等情,有該簽呈可查,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㈡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3751公克,淨重0.1606公
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1587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民國111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緝卷第45頁)可參,堪認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物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包裝袋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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