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陳文信 被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5,34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82,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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