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ENESESGEORGEJOHNSONBALDONADO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MENESESGEORGEJOHNSONBALDONADO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侵占之物品之價值不斐、其已將侵占之物品歸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