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37號原告 陳禧耘 被告 邱珮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