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被 告 黃以真 即 黃春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為為簡
易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按,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本院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