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81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