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洪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見妹 被告 陳暐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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