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文雄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附註: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聲請人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陳明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七、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