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45號原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4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記載如附件一所載,應更正記載如附件二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附件一(原記載):「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設新竹縣○○鎮○○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張惠姿 住新竹縣○○鎮○○路○段○○號」附件二(更正後記載):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設新竹縣○○鎮○○路○段○○號代表人 柯武 住新竹縣○○鎮○○路○段○○號訴訟代理人張惠姿住新竹縣○○鎮○○路○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