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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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凱 時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2,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