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79號上訴人即被告長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忠誠 原告 任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確認決議無效,屬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如上訴人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