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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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三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彩綢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彩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王彩綢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二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囑託拘提函、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函影本各一件在卷足憑。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