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4號原告 黃珮娟 被告 潘騰達
周雅惠 原告與被告潘騰達、周雅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