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簡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36號聲請人 林珮新 代理人 蔣美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申瑩萱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申瑩萱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地址為「臺北市文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