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082號聲請人 陳柏瑋 住○○市○○區○○路00巷00號相對人 鄧月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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