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告 呂萬益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彩鳳李麗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63,987元及遲延利息予被繼承人 呂貴美 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663,987元,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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