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林天岳 被告 謝文秉 上列被告謝文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原告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971,150元暨該部份之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機車受損修理費用之損害賠償請求與該部分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