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正確地址、及被告 楊泮池 、 吳政忠 、 廖慶榮 、 馮展華 、 鄭文隆 、 詹婷怡 、 薛富盛 、 黃育徵 、 戴謙 、 鄭英耀 、 蔡鴻坤 、 賀陳弘 、 廖榮鑫 、 沈榮津 、 翁朝棟 之住居所、年籍資料;並應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其餘被告楊泮池、吳政忠、廖慶榮、馮展華、鄭文隆、詹婷怡、薛富盛、黃育徵、戴謙、鄭英耀、蔡鴻坤、賀陳弘、廖榮鑫、沈榮津、翁朝棟等(下稱楊泮池等十五人)住於桃園市○○區○○路○○○○號,顯然係錯誤地址;另被告楊泮池等十五人之個人資料不足,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之被告為何人,原告之起訴程式難謂無欠缺。又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為何?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