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芸辰受刑人吳盛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芸辰因受刑人吳盛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業於108年5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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