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74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姓名外文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