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萬全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萬全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三、成立累犯,惟不予加重: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文,針對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僅就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認於修正前應由法院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予以裁量,而未提及是否加重最重本刑部分是否牴觸憲法,惟刑罰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為其原則(刑法第67條參照);且若就法定最重本刑不問情節一律加重,亦有上開解釋文所指摘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故本院認修法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本院仍應於個案詳加裁量後,決定是否加重其最重本刑及最低本刑,合先敘明。
(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
6年度審交易字第10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08年7月2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9年3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三)本院認為被告所犯構成累犯之上開前案均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與本案「未指定犯人誣告」間,兩者罪質顯不相同,犯罪型態、手段及社會危害程度顯屬有別,且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此有何特別惡性之存在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
四、刑之減輕:
(一)按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稱裁判確定前,除指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經裁判確定者外,並包括案件未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法院而終結之情形。
(二)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自白誣告犯行,復無何人因其誣告行為而受刑事訴追,合於刑法第172條所定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飲酒後恣意報警,造成警察機關錯誤啟動調查犯罪機制,影響國家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參以無何人因其誣告行為而受刑事訴追,兼衡以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丑@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337號被告蘇萬全(年籍詳卷)上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萬全明知並無人在高雄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嘉好門市內搶奪現金新臺幣3元,竟基於意圖使不特定人受相關刑事訴追之不確定誣告故意,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1時5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110向警員謊報上情,而未指定犯人報請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不特定人涉犯搶奪等罪,嗣經警到場發覺並無所指事件,再調閱通聯及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蘇萬全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通話譯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蘇萬全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檢察官鍾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