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29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坐落台中市○○區○○段一八八建號建物向台
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查封登記。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79年間聲請本院就其所
有坐落台中市○○區○○段188建號建物為強制執行。嗣兩
造於96年間成立和解,並由被告具狀撤回前開執行暨請求塗
銷系爭建物之查封登記,詎執行法院以卷宗業已銷毀為由,
拒絕塗銷查封登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被告於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時對原告之
請求為認諾。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
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塗銷系爭建物之查封登記,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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