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264號
原   告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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