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三 上訴人即被告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上訴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杰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803,46元(計算式:27,401,112-13,420,766;上訴人聖杰公司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5條第3項請求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就超出實際損害額部分之請求與實際損害額範圍內之請求相同,均屬損害賠償之請求,是均應徵收裁判費,至於排除侵害之請求已經認定為附帶請求,則不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668元;上訴人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升貿易公司)之上訴利益為13,420,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27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