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中國輸出入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貝里斯聯合開發有限公司
(CONSOLI
Cayo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220元合計35,9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