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交簡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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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48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德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德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