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67號
原   告  陳長顏
被   告  吳臣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臣席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700元/㎡×被告占用面積120㎡=
2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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