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陳孟兒 債務人 黃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孟兒於民國94年12月14日,邀同債務人黃進福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萬元及新臺幣650萬元,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按月繳納本息,並約定分別按年息2.25%及2.6%計付利息,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有借據及約定書可證。詎料債務人自101年03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迭經催討圴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又債務人黃進福既為保證人,自應負保證償還責任。如對債務人陳孟兒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進福給付之,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孟兒、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9784│進福│3月16日起││二五│││5元│││││├──┼───┼─────┼──────┼──────┼───────┤│002│新臺幣│陳孟兒、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99021│進福│3月16日起││六│││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孟兒、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784│進福│4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孟兒、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9021│進福│4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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