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福標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發文日期)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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