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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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正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正彥因偽造文書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拾月。
理由受刑人高正彥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至8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其中附表編號10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其中附表編號15至17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其中附表編號20部分,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