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家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75號上訴人 王菁盈 被上訴人 楊士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101年5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