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360號原告 周坤賢 被告 劉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85,564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