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8號選任辯護人郭宗塘律師
傅美櫻 律師 李宗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柯顯卿
法官鍾邦久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