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426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DP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十八時四十七分行經臺北市○○○路與長安東路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以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至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嗣受處分人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請原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前述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以北市裁二字第裁22—A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二千七百元罰鍰,且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漏列第三款)規定並予記受處分人違規點數三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當日十八時四十七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長安東路與建國北路交叉口時,因交通壅塞,於綠燈階段即緩慢行駛於交叉路面至所有同向車輛完全靜止。期間交通號誌變換為禁止通行,但現場有交通指揮人員疏導轉向車輛移至建國北路橋下路肩車道,以疏散路口阻塞,異議人依據現場指揮人員調度隨前車移入建國北路云云。
四、按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亦有明定。經查:
㈠異議人對於其於前揭時間,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臺北市○○○
路、建國北路口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之事實,並不爭執,並有舉發照片二張在卷可稽。
㈡依該路口闖紅燈自動拍攝儀器所攝得之照片以觀,異議人駕
車行經該交岔路口時,其行車方向所屬之燈光號誌係屬紅燈,車輛均應停車而不得通行前進,惟異議人駕駛之車輛仍於紅燈亮起後一‧三秒時,因超越停止線輾壓感應線圈而被拍攝第一張照片,並於紅燈亮起後二‧五秒時以時速十九公里之速度前進,後輪壓到感應線圈而遭儀器拍攝第二張照片,此觀舉發照片上顯示「R013」、「R025」、「V=19」等數字自明,異議人所駕車輛既於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亮起時未停於禁制標線之停止線後方,猶繼續向前行駛跨越停止線,自屬闖紅燈之行為無訛,異議人雖辯稱係因有交通指揮人員疏導車輛所致,然證人即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六點四十七分在台北市○○○路、建國北路口負責交通疏導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中山分隊警員甲○○,於本院調查時,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證稱:當時未在交通號誌變換為禁止通行時,疏導車輛移至建國北路橋下路肩車道,異議人之陳述,與指揮人員之指揮無關連,指揮人員會去指揮之情形,係駕駛人已違規將車輛停在行人斑馬線上,為了要讓行人通過,才會讓他先過去,況依採證照片所示,這是前面路口已回堵,變燈剎那,異議人往右切出被堵路口,始被拍照(見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另依證人所供述,其均站立於西北角指揮疏導北往南及東往西之車流,並未有指揮南往北左轉往西之車輛左轉情形,從而本件異議人之所辯,要無可採,其違規之情形已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處二千七百元之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三點,核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在前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DP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二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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