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至3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搬運贓物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7日間至同年│94年4月17日、7月17│││10月15日│日│├────────┼──────────┼──────────┤│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96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62││││、963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184號│95年度簡字第461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4月13日│95年5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5年5月8日│95年6月16日│├─┴──────┼──────────┼──────────┤│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期間或罰金額│││└────────┴──────────┴──────────┘┌────────┬──────────┬──────────┐│編號│3│4│├────────┼──────────┼──────────┤│罪名│商業會計法│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拘役40日│├────────┼──────────┼──────────┤│所犯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刑法第349條第1項│││條第1款││├────────┼──────────┼──────────┤│犯罪日期│94年7月間起至同年10│94年10月3日│││月止││├────────┼──────────┼──────────┤│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740│署94年度偵字第4360號│││號││├─┬──────┼──────────┼──────────┤│最│法院│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3號│94年度基簡字第101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94年12月1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5月1日│95年1月16日│├─┴──────┼──────────┼──────────┤│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拘役20日││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