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4月1日至94年6月7日犯重利罪,經本院於96年4月18日以94年度訴字第1269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5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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