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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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6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智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