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50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培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振東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振東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鈞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05號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調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05號卷宗,該確定判決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陸拾肆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有聲請人所提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已於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本件訴訟費用分擔方式並確定其費用額,聲請人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