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上訴人AliceMaiSheongHsieh( 謝美香 )
StevenHsieh( 謝家華 )ChristinaVowinkel( 謝家馨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朱謝夢霞 被上訴人 謝家寶
謝家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9,72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