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聲請人 張育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量傳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張量傳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四)查明被繼承人張量傳繼承情形(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函文。
(五)請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併提出經全體繼承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