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80號異議人 李佳靜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等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十七行「行政國家賠償施行法第412條」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國家賠償施行法第41-2條」;第五頁第九行「 孫足萍 」之記載,應更正為「 孫建萍 」;第五頁第九、十行「 李時中 」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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