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9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正陽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騎乘機車,且呼氣之酒精測定濃度高達每公升0.89毫克,自屬可議,然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甚有悔意,且其此次酒後駕車並未造成他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634號被告張正陽男39歲(民國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鎮崙雅里崙雅巷4之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正陽於民國101年8月25日20時許至同日22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某麵攤,飲用啤酒及高粱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卻仍於同日23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自上址駛離,欲返回彰化縣員林鎮崙雅里崙雅巷4之6號住所。嗣於同年月26日凌晨0時14分許,途經彰化縣○○鎮○○路與至善街口,為執行取締勤務員警攔查,發覺其酒氣甚濃,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9毫克(0.89mg/L)。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張正陽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等附卷可稽。按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呼氣濃度已達0.55mg/L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之駕駛人,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可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檢字第001669號函參照)。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9毫克(0.89mg/L),已遠超過上開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之標準值,且其為警觀察、測試結果,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多語、呆滯木僵、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畫同心圓起伏斷續等生理失衡情事,足見被告飲酒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其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檢察官王元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林青屏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