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867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翊廷 即 趙振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本件已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票字853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