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45號原告 鄒武權 被告 林岳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法院自得以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者,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並依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原告起訴時雖以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5187元,惟揆諸前揭說明,此等課稅現值不足以反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本件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而依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本院卷第21頁),系爭不動產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建物之第三層,於民國75年9月25日建築完成,主要用途為住家用,迄111年9月13日本件訴訟繫屬時,屋齡約為36年,房屋總面積換算約36.14坪【每平方公尺=0.3025坪。每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110.03平方公尺+陽台面積9.43平方公尺)×0.3025=3
6.14坪,小數點下二位四捨五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不動產門牌地段、建物屋齡、樓層數相仿之房地,於111年1月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每坪交易單價為48萬9028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38萬4480元【計算式:36.14坪×232000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星期二(含當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馨萱附表:編號不動產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000分之1302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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