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仲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仲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執字第5號聲請人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毓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1,74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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