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英毅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英毅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貳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壹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英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編號2、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2分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再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嗣後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非字第300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其所犯上開3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編號1之罪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得減刑。故聲請人聲請就編號2、3之案件予以減刑,並就上開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88年01月05日至88年02月28日│88年02月中旬至88年04月17日│88年02月中旬至88年04月17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88年度偵字第2229號及併案審│88年度偵第2866號、88年度少│88年度偵第2866號、88年度少││││理之88年度偵字第4095、4603│連偵字第45號│連偵字第45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8年度訴字第322號│88年度訴字第354號│88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88年09月06日│88年07月26日│88年07月26日│││日期││││├───┼───┼─────────────┼─────────────┼─────────────┤│確定│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8年度訴字第322號│92年度台非字第300號│92年度台非字第300號││├───┼─────────────┼─────────────┼─────────────┤││確定│88年10月04日│92年08月20日│92年08月2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應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備註│嘉義地檢88年度執字第1554號│嘉義地檢92年度執更字第576│嘉義地檢92年度執更字第576││││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