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鋒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九行贅載之「且造成他人受傷,自屬可議」,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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